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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来源:竞秀区纪委监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08-28 15:19:31 阅读量:1342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受理申诉的问题做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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