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竞秀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19 16:07:33 阅读量:885
为加强机关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机关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涉密专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区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区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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