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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来源:竞秀区纪委监委案管室 发布时间:2020-09-09 15:39:33 阅读量:1518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主要有:

一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用以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

二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

三是由二人以上进行。

四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五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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